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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代理词

作者:郑继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4-16 00:00 浏览量:671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查阅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质证,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现在针对开庭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是合同的主体双方,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2010年11月13日,原告在被告下属的XX路营业13919888888手机号码机主(手机号码转让人)B将该手机号码转让给原告,手机号码的补偿款13万元。该营业厅给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日,原告缴了20元话费,次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手机套餐业务。该手机号码使用不到一个月2010年12月9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该手机号码是非法的,被告要将号码还给原来的机主A,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取消了原告的该手机号码。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手机过户手续,原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也就是原、被告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至始至终都是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的问题。被告未经原告协商同意,单方面取消原告的手机号码,是被告单方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没有诚意,给原告提供182***88888号码,另外让被告交纳5万元的费用,显示公平。望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提供类似的号码,免除预存话费,或赔偿13万元的实际损失、交通费、住宿费。

二、原、被告订立合同时被告有过错,原告没有任何过错。

原告以为2010年11月13日手机号码过户时B与原告均提供的是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原告无任何过错, 被告对A与B手机号码过户时B提供的A的假身份证审查不严。过错方在被告。

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故本案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判决。

四、原告从未给过被告签过任何承诺书。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代理人出示了一份A给被告的承诺书。但原告从未给被告签过任何承诺书。故原告不应该履行这个承诺书上的任何“霸王条款”。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郑继红律师

201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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